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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计量测试学会
日期:2014年03月26日  作者:未知  来源:山东省分析测试协会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山东计量测试学会。英文名称:SHANDONG SOCIETY FOR MEASUREMENT(简称“S.S.M”)

第二条  本学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省计量测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计量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计量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本学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组织全省计量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努力促进我省计量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普及计量基础知识,推广应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为“科教兴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和业务领导,挂靠在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围绕计量工作,组织会员调研、理论研讨,面向生产和应用,开发、推广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

三、加强同企业的联系,积极提供计量技术咨询、计量

技术服务,推动企业加强计量检测水平,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接受委托,承担计量科技项目论证、计量技术成果鉴定及对计量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等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计量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六、宣传普及计量科技知识,开展继续教育,组织计量技术培训;

七、组织会员参加计量技术法规的研究,制、修订及宣贯活动;

八、编辑出版计量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和计量技术资料;

九、推荐或奖励计量测试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

十、举荐、表彰和奖励计量测试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人员,表彰学会活动积极分子;

十一、关心和维护计量测试工作者的利益,举办为学会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计量测试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 从事计量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者;

(二) 正规高等院校毕业,从事计量测试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者,或虽无正规学历,但从事计量测试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突出贡献者;

(三) 对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或计量科普活动有一定贡献者;

(四) 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 热心和支持本学会工作,对学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的领导、外籍专家及其他各界人士。

第九条  承认本学会章程,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业计量机构及依法登记的各市地计量测试学会,向本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负责与学会的联系。

第十条  由本学会秘书处向取得入会资格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 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优惠获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及出版物。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优惠获得本学会的学术资料及出版物;

(五) 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计量技术转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计量测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计量测试工作中的学术和技术问题;

(三) 积极为本学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科普报告,向本学会反映计量测试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四)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活动;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二) 协助本学会进行有关计量测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三) 承担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单位会费;

(五) 自愿资助本学会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 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四) 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各委员会开展活动;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全省计量测试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本学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需及时作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配合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经理事长授权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配合理事长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需及时作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五) 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和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副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配合秘书长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配合秘书长提名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配合秘书长决定秘书处和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政府或各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三)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量培训、科普教育以及科技资料发行的收入;

(四) 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并提出章程修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山东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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