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精神,促进科学仪器设备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2014年7月制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鲁科字〔2014〕97号),通过“创新券”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仪器使用费用补助。政策试行以来,受到广大小微企业的欢迎,但由于政策适用范围窄、补助力度小等问题影响了创新券作用的发挥,急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扩大政策普惠性,使更多小微企业受惠。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就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做出部署。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对加强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5年6月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针对经济运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将“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小微企业,加大省级补助力度,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原有的鲁科字〔2014〕97号文件已不适用。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17条,相比鲁科字〔2014〕97号文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与改进:
(一)扩大创新券补助范围。一是扩大小微企业的补贴范围,由省级以上高新区内扩大到全省(不包括青岛市的小微企业)。《办法》第二、五条规定,凡山东省(不含青岛市)的小微企业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 二是扩大对科学仪器设备的补贴范围。《办法》第二、五条规定,各市科技部门自主确定入网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范围并纳入网上管理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范围可由原先的30万元以上扩大到5万元以上。
(二)提高补助标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级创新券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的补贴标准由30%提高到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到40%。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
(三)改革资金补助方式。按《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先拨后清”的方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每年先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转拨市以下供给方会员)预拨当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同时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四)突出发挥各市科技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各市科技部门是工作执行主体,负责落实和制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建设本地区开放共享网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管理平台”),并与“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联网,实现全省共享,互联互通;自主确定入网共享的科学仪器设备范围并纳入网上管理平台;负责小微企业入网审核、创新券使用统计等相关工作;组织对本区域内供给方会员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创新券使用清单和供给方会员共享工作实绩情况。
(五)简化创新券使用流程。《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了创新券使用流程:小微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或市管理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在网上搜索、预约、使用仪器设备—→小微企业收到测试结果后,网上打印创新券(或在网上使用电子版创新券)—→凭创新券到供给方结算使用费用,供给方按创新券减免费用并开具发票(补助费用提前拨付各供给方)—→小微企业在网上上传发票复印件,作为资金补助和监督的依据。
(六)改进创新券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每年4月30日前省财政厅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部门预拨本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各市、县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拨付市以下供给方会员—→各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统计省属及市属供给方会员创新券兑付情况,对本区域内供给方会员进行考核—→各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创新券使用清单,并报送供给方会员共享工作实绩情况—→省科技厅对各市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后,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多退少补。预拨第二年度补助资金。
(七)强化考核与监督。为规范供给方会员、用户会员行为,《办法》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考核与监督。
1、《办法》第九条规定,用户会员对供给方会员服务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供给方会员业绩的内容之一。
2、《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市组织对本区域内供给方会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仪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务质量等工作实绩,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供给方会员考核情况将作为省级预拨资金重要依据。
3、《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新增后补助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九)明确约束政策。《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1、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2、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3、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4、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